法律框架
在《河颂》一案中,PCIJ 裁定,沿岸国在可通航河流上具有“共同利益”,这导致“所有沿岸国在整个河流的使用上完全平等,并且排除任何一个沿岸国的任何优先权”(第 278 页)。但习惯国际法通常不承认通过国家间河流的航行自由。相反,河流的国际 《水道条约》中有三 法律制度主要基于条约。参见《纸浆厂》(第 26-28 段)。
情况就是这样。1992 年,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巴拉圭和乌拉圭签署了《巴拉圭-巴拉那水道河流运输条约》(《水道条约》;也称为《圣克鲁斯德拉谢拉条约》)。更广泛地说,这些国家之间也曾进行过国际合作,它们于 1969 年签署了《拉普拉塔盆地条约》 ——旨在实现拉普拉塔盆地地区(包括 PPW)的更大一体化。
首先第 4 条承认“悬挂各自
旗帜的船只以及第三国旗帜的船只在水道中自由航行的权利”。
第二,第五条规定:“未经缔约国事先同意,不得仅基于航行事实 菲律宾电话号码库 对运输、船舶或其货物征 《水道条约》中有三 收任何税收、征税、收费或税款。”
第三,第九条规定,“签署国的船舶、货物和人员享有通过水道的自由,并且只能被征收与其实际提供服务相应的关税”(所有翻译均为我的)。
因此,尽管《水道条约》规定了航行自由,并要求其他沿岸国事先同意对航行或货物征收税款或关税,但它也为沿岸国对通过水道的船只征收某些费用留下了可能性。至关重要的是,第 9 条并未要求或建议征收费用的国家必须与其他沿岸国协商或谈判。
这与其他关于河流航行用途的
条约所采取的立场形成鲜明对比。例如,《多瑙河航行 Facebook 媒体购买的注意事项 制度公约》第 35 条规定,各国可以征收“船舶航行费”,以支付“航行维护费用”。但公约要求这些费用必须“经与委员会(由沿岸国组成)达成协议”确定。因此,通过让委员会参与进来,这种安排阻止了任何国家单方面对航行征税。
《水道条约》本身并不包括具体的争端解决机制。但是,该条约包括第五项议定书,其中确实建立了逐步升级的争端解决条款。缔约方必须首先尝试协商和直接谈判。如果这些方法不成功,争端可提交给委员会,委员会可发布建议(第 3-4 条)。如果没有,则可 印度尼西亚号码列表 将此事提交给三人仲裁庭。仲裁庭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来发布临时措施(第 12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