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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漏洞影响到任何假定的反人类罪受害者

国际刑事法院对跨公海驱逐出境的领土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院 (ICC) 在对跨境反人类罪驱逐出境的管辖权方面的判例存在漏洞。问题在于,将受害者跨越公海驱逐到《罗马规约》缔约国领土是否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的领土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的主要判决——源自孟加拉国/缅甸——似乎指向不同的方向。目前尚不清楚驱逐出境是在进入公 这一漏洞影响到 海时完成,还是在抵达第一个接收国领土时完成,或者驱逐出境是否构成在两个地方发生的持续犯罪。这个问题在泰米尔权利组织和全球权利遵从组织要求“对在国际刑事法院缔约国领土内对伊拉姆泰米尔人犯下的驱逐和迫害反人类罪进行初步审查”时达到了顶峰。更广泛地说,,即逃离非《罗马规约》缔约国的岛国和沿海国家,穿越公海进入《罗马规约》缔约国领海的人。

本文首先阐明了问题

并分析了国际刑事法院判例的各种合理解释。然后,它批判 这一漏洞影响到 沙特阿拉伯电话号码库  性地审查了认为驱逐是在公海上完成的不同立场,并概述了为什么海洋环境的特殊性质支持将驱逐解释为在接收国领海内继续进行的犯罪。

 

问题

如果“发生该行为的国家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国际刑事法院可根据第 12(2)(a) 条行使管辖权。但是,法院判决只有“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一个要件或一部分”(着重号)发生在《罗马规约》缔约国领土上(缅甸/孟加拉国,第 15 条,第 43 段)。这一点在检察官办公室(OTP)针对驱逐出境这一危害人类罪发起的调查中尤为重要(《罗马规约》第 13(c) 条和第 5(b) 条)。对于乘坐无国籍船只穿越公海的假定受害者来说,问题在于驱逐出境的行为是否发生在接收国领土上。

国际刑事法院对缅甸/孟加拉国局势的裁决反映

了驱逐出境行为要素的两个要求。首先,缅甸/孟加拉国第 19(3) 条中的“两国要求”要求将受害者驱逐或强迫到另一国才能完成驱逐出境罪。其次,缅甸/孟加拉国第 15 条强调的“国际跨越边界要求”要求将受害者驱逐或强迫跨越国际边界出境。

在缅甸/孟加拉国案第 19(3) 条中,预审分庭第一裁定,“与……[驱逐出境]有关 合移动设备的网站的企业需要重新评估 的行为必然发生在至少两个国家的领土上”(第 71 段,重点)。这反映出对检察官办公室的立场的含蓄拒绝,即“受害者可能会被驱逐到公海”,因为决定性因素是跨越“原籍国的国际边界”(脚注 32)。然而,在缅甸/孟加拉国案第 15 条中,预审分庭第三裁定并未明确肯定两国要求的必 印度尼西亚号码列表 要性。侧重于跨境方面,法院裁定,犯罪行为的犯罪行为“涉及受害者跨越缅甸-孟加拉国边境”——这一因素确立了“领土联系”(第 62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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