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巴西国家石油公司之间的争议必须通

巴西国家石油公司的章程明确规定,涉及国有公司股东的纠纷必须通过仲裁解决。基于这一理解,圣保罗第六民事法院的法官 Lúcia Caninéo Campanhã 没有接受少数投资者协会 (Aidmin) 提出的在普通法院审理诉讼的请求。 该实体要求其成员赔偿精神损失,声称他们因“熔岩喷气机”业务揭露的腐败丑闻以及国有公司管理不善而导致巴西国家石油公司贬值,从而导致该公司市值下降。减少。 然而,法官强调,巴西国家石油公司的法规本身规定,争议必须按照市场仲裁庭制定的规则通过仲裁解决。此外,他说,证券交易所还决定国有企业的这种交易形式。 “在 BOVESPA 网站上进行简单的在线咨询后发现,市场仲裁庭的会员资格是被列为“二级”的公司的强制性要求。

因此对于家打算更接近级要求的公司来说

将有争议的仲裁条款纳入章程并不令人意外。”Lúcia 说道。 该判决承认该协会具有与其成员不同的法人资格,而该实体并未明确同意该条款。“然而,另一方面,协会不能作为保护或免除会员仲裁的盾牌或中介”,法官表示。 待遇差异 律师安德烈·德·阿尔梅达 (André de Almeida)为该协会辩护 ,表示美国股东的待遇存在差异,他们从国有公司获得自愿补偿。 “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看,我们认为巴西国家石油公司章程中存在的仲裁条 马来西亚电话号码表 款是无效的,因此不适用,原因如下:公司首次公开募股时缺乏仲裁条款,这指中途改变规则,这是对联邦宪法第 35 条第 5 条规定的司法权不可撤销的基本权利的侮辱;巴西国家石油公司要求召开的大会无效批准纳入仲裁条款的公司章程;以及该仲裁条款不适用于代表中小股东利益且在公司股权结构中不直接持有股份的协会 Aidmin,因此其从未同意将与巴西国家石油公司有关的争议提交仲裁”,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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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范解释(类似于根据宪法的解释,verfassungskonforme Auslegung)的符合性标准,这在摘录“in the面对各种可能的解释”。然而,它采用了语义上不可能的解决方案,因为第 58 条中的规则包含“累积”一词,以排除其任何要求的方式解释是不可接受的。 乍一看,提到滥用投票权似乎指出了正确的道路。完全有可能想象,行使这 澳大利亚数据 权利可能明显超出《民法典》第 187 条规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善意或良好习惯所施加的限制,并被视为非法行为。然而,这种分析的排列取决于验证“这种行为或情况的实质性与相关主观权利的价值论法律基础之间是否存在一致性,就像形式、结构和价值构成和整合单一意图规范” [4],这可能会在法院本身判例 7 的陈述中遇到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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