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功谈判 TTIP 的所有障碍中,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ISDS) 的规定是最大的障碍。其语气尖锐,主要来自政治阶层,有时甚至来自政府最高层。一连串的抱怨和反对意见众所周知,并在不同层面上表达出来:ISDS 是对主权机构的侵犯;是对正常国家司法程序的规避;将私人投资者利益(包括美国投资者)置于欧洲社会利益之上;仲裁制度由各方选举产生,不对任何人负责,而且上诉的可能性有限。这些说法大部分都是正确的,并且有充分的依据。
我之所以提到《经济学人》 ,是因为它和《金融时报》一样,(尽管我对这两家媒体都很着迷),它承认存在问题,但提出了一个看似简单的补救措施:保留投资的实质性规定,但放弃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的投资条约模式,并通过将投资争端限制在 WTO 式的国家间机制中来“WTO 化”——这是 Athitofel 的建议,我稍后会解释。但主流情绪,不幸的是,这可能是风向,是放弃整个投资或 ISDS——在我看来,这一举措是因噎废食。
首先我要说说虚伪
TTIP 中的 ISDS 章节基本上是模仿了世界各地数千个生效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类似制度(有好有坏)。几乎所有欧洲成员国,包括 TTIP 中 ISDS 的最强烈反对者,不仅是此类协议的签署国,而且是其重度使用者。在双边投资仲裁中,欧洲投资者拥有冠军杯。除了少数例外,所有这些协议都存在缺陷,甚至比 TTIP 谈判桌上的提议更糟糕——它们的实质性条款偏向投资者利益,甚至更糟;负责裁决这些案件的律师协会范围有限(正如《欧洲 墨西哥电话号码库 仲裁规则》第25卷第2期最近的一篇文章所有效说明的那样),且仲裁员主要来自私人执业而非公共利益背景(这并不是说我怀疑该律师协会的诚信或专业精神——我自己也曾是该协会的一员,尽管背景不同,但我钦佩许多从业人员的专业精神);最糟糕的是,在保护社会利益方面,投资条约的实质性规定与世贸组织等贸易协定中的类似公共利益规定相比,存在严重缺陷和低劣。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你会发现,在同一条约本身中,在其贸易条款中,自由贸易利益与公共道德、公共卫生、环境、打击犯罪等之间的平衡总体上更好,可以说是充分的,而投资章节中类似的条款则完全扭曲和不充分。争端解决条款也表现出类似的偏见。
欧洲人对 TTIP 的 ISDS 的喧嚣是丑陋和自私的,因为人们会想到,他们自己在与 慎重审视“和平确立的领土地位” 发展中国家和其他国家(对互惠行动的担忧可以忽略不计)的双边投资关系中也强加了同样的规定,而当他们发现这些规定在应用于欧洲(在北美投享有超越其所刊 资的背景下)时是多余的,并且当他们 安圭拉铅 受到打击时,他们会高兴地广泛使用这些规定。这些可怕的规定在应用于其他国家时似乎完全合法,但当它们威胁我们时,却是如此不可接受。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邻避主义:只要它不发生在我的后院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