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日,国际法院就“谈判进入太平洋的义务”(玻利维亚诉智利) 一案作出实质判决 ,以12票对3票,裁定智利“没有承担为玻利维亚谈判进入太平洋主权的法定义务”,并驳回了玻利维亚提出的所有其他诉求。虽然该判决详细而仔细地审查了一百多年来内陆国家玻利维亚进入太平洋问题上双方签署的每一项条约、换文和声明——我并不反对法院对实体判决中指出的每一份文件和证据进行单独审查和解释——但令人好奇的是,在涉及玻利维亚主张智利有义务就进入太平洋的问题进行善意谈判的争端中,并没有提及或援引人权或可持续发展需求作为可能的基础来证实两国合作的紧迫性。如下图所示(来源此处),:
根据当今对人权和可持续发展的理解
两国都是《美洲人权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两国都投票赞成1986 年《发展权利宣言》和1992 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然而,与智利经济迅猛发展(成功将贫困率从 26% 降至 7.9% )相比,玻利维亚作为拉丁美洲最贫穷的国家之一,由于缺乏通往太平洋的航道而严重欠发达,这一根本问题似乎是一种内在的不平等,而国际法律程序对此却保持沉默。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报告指出,内陆发展中国家(如阿富汗、布隆迪、中非共和国等)面临着更高的运输成本、延误、更高的消费和食品价格以及更少的贸易,以至于“由于地处内陆,世界上 31 个内陆发展中国家中有 16 个成为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之一”。
(并考虑到我们为所有沿海和内陆国家在“区域”海洋资源 马来西亚电话号码库 方面提供了“人类共同遗产”制度),内陆国家(或特别是玻利维亚,一个多世纪以来)由于领土丧失、和平条约或纯粹的自然地理偶然性而无法进入海洋,这是否仍然是人权和可持续发展的可接受和合法结果?如果玻利维亚最终能够通过谈判获得进入太平洋的补偿,人权和可持续发展权是否对智利为获得这种准入而可以要求的补偿程度有任何影响,以免玻利维亚获得这种准入的成本过高?在这篇文章中,我简要总结了2018年10月1日国际法院的判决,并提出了两国在人权和可持续发展承诺方面的一些观点,这些观点可能会在两国外交进程缓慢失败了一个多世纪之后,更加迫切地要求就太平洋出海口进行谈判。
国际法院判决摘要
首先应当指出,玻利维亚向法院提出 購買專用資料庫 的请求门槛非常高(例如,要求法院裁定并宣告“智利有义务与玻利维亚进行谈判,以达成协议,授予玻利维亚进入太平洋的完全主权”,并且智利违反了这一义务,应责成其履行这一义务)。[国际法院判决,第 11 页] 法院指出,1825 年脱离西班牙独立时,玻利维亚拥有 400 公里长的太平洋海岸线,后来在秘鲁、玻利维亚和智利之间的多次战争中,智利失去了这条海岸线。[国际法院判决,第 19-24 段]。在整个 1920 年代至今的各种交流、声明和/或文书中,法院都指出玻利维亚 印度手机号码 明确表达了对进入太平洋的关切。[国际法院判决,第 25-83 段]。然而,由于玻利维亚向法院提出的请求,即要求玻利维亚的内陆 法院宣布智利有义务与玻利维亚谈判,就进入太平洋的通道达成协议,法院仔细分析了两国在过去一个世纪中就这一问题所达成的所有交流、声明、条约和文书中所采用的语言,以确定是否存在这种义务,这并不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