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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在其他地方更详细地论述过的那样

对国家商业、贸易和投资监管的法律约束:《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24 号一般性意见注释(2017 年 8 月)
作者: 黛安·德西尔托
作者注:本文基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专家研讨会“拉丁美洲的变革性宪政和国际经济法:避免冲突和促进对话”上的主题演讲,该研讨会由巴西里约热内卢热图利奥·巴尔加斯基金会 (FGV) 和德国海德堡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公法和国际法研究所联合举办。

2017 年 8 月 10 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国家在商业活动背景下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义务的第 24 号一般性意见(2017 年)。第 24 号一般性意见可以说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迄今为止发布的最具影响力的文件,因为它详细阐述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作为国家监管商业活动的法律约束所发挥的作用,特别是在投资条约制定领域。(《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共政策:《经济、社会和投资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牛津大学出版社,2015 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相关人权)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实施不能被置于世界贸易法争端或投资者与国家仲裁中的条约解释和条约适用问题的后端,而应该作为国家在首先谈判国际经济协议条款时的内在约束。

在谈判这些国际经济协定时

我认为各国必须考虑:1)条约承诺对各国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下的社会保护基线(“最低核心义务”)的影响;2)鉴于各国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下继续履行不倒退义务,新条约将如何影响该国未来逐步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权利的能力;3)该国选择的发展模式及其将如何影响该国对其公民尊重、保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权利的 尼泊尔电话号码库 法律和/或宪法义务;4)国际经济协定中争端解决机制的设计是否保留了该国现在和未来尊重、保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权利的能力和权威——包括对受贸易和投资活动影响的当地社区是否有足够的“退出”和“发声”机制;所有受影响的选区是否有意义地而不是象征性地参与监测和监督;并充分扩大信息来源,这些信息要么影响投资者对投资东道国的风险和回报计算,要么影响出口公司对进口国的监管预期。

迄今为止,国际经济协议改革的当前趋势表明,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或其他人权义务,存在一种“调和政策”,这些义务的适用和解释更多地依赖于争端解决。为此,越来越多的协议试图纳入维持遵守劳工和环境协议的条款(例如,参见 2012 年美国示范双边投资协定第 12 条和第 13 条),但并未完全明确规定东道国故意违反投资保护标准以维持遵守此类劳工和环境协议的法律后果(例如,不违约、违约豁免或减轻责任等)。加拿大-欧盟贸易协定/CETA 投资章节第 8.9 条可能更好地阐明了当一个国家根据其监管权实施对投资者有害的行为时,这些确切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但由于法国对环境和健康影响的担忧

以及比利时对 CETA 的投资者-国家 電話號碼資料庫 仲裁程序对国家监管权的所谓影响的反对,即使是这项条约也正在欧洲法院受到质疑。

依靠国际经济法庭的事后解释策略 来将国际人权法纳入国际经济协议可能本质上是徒劳的。投资者与国家仲裁的明显停滞状态最能说明这一点,该仲裁仍然将条约义务(可能仅对国家具有约束力)和合同义务(可能是唯一约束投资者的方式)一分为二。虽然最近的仲裁裁决,如Urbaser 诉阿根廷案(2016 年 12 月 8 日的 ICSID 裁决), 已显著承认从《世界人权宣言》到习惯规范正如我在其他地方更详 的 印度手机号码 广泛国际人权法来源(某种程度上)可能成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3)(c) 条下投资条约解释的相关规则,但到目前为止,仲裁庭似乎不愿意得出结论,认为投资者直接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或其他人权义务的约束,从而影响他们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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