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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对死因进行独立调查

 

 

哪些行为者或机构可以或应该调查吉切鲁先生的死亡情况?

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允许在院长会议下令的情况下对被拘留者死亡的情况进行调查(《法院规则》第 103(7) 条)。国际法庭已经启动了对被告人死亡的调查,例如,当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被告 Slobodan Praljak 先生在法庭上服毒自杀时,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启动了独立的行政审查,并要求荷兰当局进行刑事调查。

科索沃专门法庭的法律实际上要求书记官长确定被拘留者死亡的原因

如果死亡情况可疑,则必须将此事提交给主 国际刑事法院对 管当地当局(科索沃特别法庭《RPE》规则第 60 条)。在科索沃特别法庭的背景下,也有类似的义务,要求共同检察官确定被告的死亡原因——也适用于该嫌疑人位于科索沃特别法庭拘留设施之外的情况(内部规则第 32bis 条)。为了履行查明死因的义务,检察机关可以下令进行尸检、毒理学报告和其他调查。

再看看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一种解释是,吉切鲁先生在死亡时并不在国际刑事法院在斯赫 国际刑事法院对 弗宁恩的拘留所内,因此,有人可能会说,国际刑事法院根本没有任何职责开展或参与任何关于死因的调查。然而,法院至少有兴趣(如果不是有责任的话)调查这名肯尼亚被告的可疑情况。对国际刑事法院法律框架(尤其是第 103(7) 条)的另一种解读是,吉切鲁先生的拘留是在严格限制其自由的条件下暂停的,这一事实本身就可以证明法院调查其死亡情况是合理的,这或许是受到欧洲刑事法院法律框架的启发。

鉴于人们对另一种选择,即肯尼亚的完全全国性调查可能存在疑虑,国际 委内瑞拉电话号码库 刑事法院在调查吉切鲁先生的死亡事件中发挥独立自主的作用将受到欢迎。肯尼亚过去曾因未能有效调查耶贝先生的谋杀案而受到强烈批评,耶贝先生是与国际刑事法院肯尼亚诉讼程序有关的个人(见下文)。人们担心肯尼亚总统鲁托先生可能从吉切鲁先生的死亡中获益,并可能对肯尼亚任何不够彻底和独立的调查感兴趣,这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国际刑事法院是否可以根据第 70 条调查有关吉切鲁先生谋杀案的指控?

如果尸检或其他事实和情况表明死因非自然,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国际刑 互联网用户就能找到符合其搜索意图的结果页面 事法院是否可以调查和起诉吉切鲁先生的谋杀案。如果人们对肯尼亚的调查质量存在怀疑,这一点尤其重要。被告被谋杀既不是战争罪、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也不是侵略罪。这是否构成第 70 条规定的妨害司法罪?

第 70 条列举的罪行不包括“谋杀”,也没有提到 澳大利亚电话号码 “被告”。但根据第 70(1)(c) 条,妨碍证人出庭作证或作证或报复证人的罪行可能与之相关。这取决于谁被视为本条款所指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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