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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法院的奥吉克案:终究不是什么新闻吗?

5 月 26 日星期五,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法院(非洲法院)就将肯尼亚狩猎采集族群 Ogiek 人从其祖传的 Mau 森林土地上驱逐一事做出了期待已久的判决。由于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委员会(非洲委员会)未能解决这场冲突,该案件于 2012 年被移交给非洲法院。非洲法院与非洲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互补的。非洲法院的议定书并不自动允许个人投诉(只有八个国家签署了允许个人投诉的特别宣言),其判决具有约束力。这是法院受理的第一起土著权利案件,它为澄清和实施《宪章》中的“民族权利”带来了希望。

法院广泛听取了非洲委员会的申请

并裁定未经协商就驱逐奥吉克人构成多项权利侵犯:不歧视权(第 2 条)、文化权(第 17(2) 和 (3) 条)、宗教权(第 8 条)、财产权(第 14 条)、自然资源权(第 21 条)和发展权(第 22 条)。被告辩称驱逐是出于保护茂森林的需要,这一论点被法院驳回。然而,法院认为没有侵犯生命权,因为申请人未能证明驱逐行为威胁到社区的物质存在。

本文重点介绍了该裁决的一些最有趣的特点:(1)土著特性,(2)土地权,(3)源自自然资源权的食物权,以及(4)国家有义务获得社区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FPIC)。本文将展示新裁决与非洲委员会的判例(特别是著名的 2001 年奥戈尼案和 2009 年恩多罗瓦案)以及国际法之间的关系。

非洲土著

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土著概念比其他地区更具争议性,少数民族、土著人民和“人民”之间的区 马耳他电话号码库 别仍然不明确。社区地位很重要,因为它可以根据国际土著或少数民族权利和法理来解释《非洲宪章》。

在Ogiek案的裁决中,非洲法院没有采用非盟土著居民/社区工作组的特点,而是采用了联合国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前主席埃丽卡-艾琳·泽斯所阐述的标准:

关于土地占用和使用的及时性
自愿延续文化特色

自我认同以及被其他团体或国家当局认可

遭受奴役、边缘化、剥夺、排斥或歧视的经历(第 107 段)
“自愿延续文化独特性”以及其他群体或国家的认可是新特点。关于文化独特性,值得怀疑的是,这一要素是否已包含在自我认同原则中。此外,它似乎传达了一种本质主义的文化理解,没有充分认识到文化通过内生和外生影响不断变化。

虽然其他社区将某个群体认定为土著社区可能 专业竞争情报数据库 是衡量该群体地位的合理指标,但鉴于大多数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不承认土著权利,因此过分重视国家机构的观点可能会相当成问题。遗憾的是,该判决并未阐明其背后的原因。

土地权

虽然土著人的土地权得到了国际非洲人权和民族权 印度手机号码 利法院劳工组织第 169 号公约和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UNDRIP) 的认可,但《非洲宪章》并未明确规定土地权。在非洲,土地权有三种不同的来源:《非洲宪章》中的财产权(第 14 条)、宗教信仰权(第 8 条)和文化权(第 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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